中國網山東1月3日訊(張鈺婕 通訊員 李莎莎)近日,本網從淄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目前已頒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原《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是經淄博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實施。但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的不斷深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對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出新的要求,另外,經過三年時間實施,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還需增加新的內容,有些細節需要細化,有些職能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調整,以適應實際操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對該規章進行修改。
在《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修改過程中,淄博市法制辦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總結相關經驗,重新起草了《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市直相關部門、區、縣政府征求了相關意見,并根據提交的意見進行了修訂。通過立法意見征集系統在法制網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向政府法律顧問征求意見,并根據顧問的意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于2017年11月26日經淄博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實現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管理,有計劃、有措施、有步驟地推進重大行政決策各程序環節的落實,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點規范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制度。二是對重大行政決策提出和確定進行調整。三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法定程序和必經程序的劃分。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各項程序的履行。五是增加了對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情況的監督。六是增加了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的規定。
此次《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的各項流程,更好地推進了各級政府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為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建立了更加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
附:
新聞發布會現場答記者問匯總
問題一、此次《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規定了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制度。二是對重大行政決策提出和確定進行調整。三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法定程序和必經程序的劃分。四是進一步規范了各項程序的履行。五是增加了對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情況的監督。六是增加了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的規定。
問題二、請說明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制度的的意義?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2016年4月6日我市出臺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啟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規則》,建立了決策事項的篩選機制,明確了責任單位,有效解決了臨時性決策的審查把關。但是在實踐中中,發現臨時性決策和可預期性決策全部通過啟動程序審核把關,會導致可預期性決策決策事項無法及時履行決策程序。為實現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管理,有計劃、有措施、有步驟的推進重大行政決策各程序環節的落實,有必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制度。
在內容上,此次修改主要總結吸收了《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內容:一是明確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二是確定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三是實行決策目錄的動態管理,根據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變更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問題三、此次修改對重大行政決策履行程序作出了法定程序和必經程序的區分,請問這樣的區分有什么理由和依據?
目前,凡是重大行政決策“五步程序”一刀切的做法,在實踐中遇到許多障礙,部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對上級文件精神的落實、部分屬于政府內部職權事項的調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科學、民主決策的形成,特別是國務院法制辦法治研究中心出版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解讀中,也提出“應考慮到各類決策事項的共性和各程序環節的差異,不宜籠統地要求所有程序環節都屬于必經程序”。考慮上述情況,此次修改對法定程序和必經程序作出明確區分,并進一步明確了法定程序是否履行的確定方式和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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